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食品药品安全处罚公益诉讼中多主体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界定的问题,以及和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高级检察官3级
法学博士
国家检察专家
梁勤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第四检察厅副厅长
高级检察官3级
全文
一、惩罚性赔偿责任多主体划分的司法实践
笔者在整理同类型案件时,选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食品药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涉及多主体犯罪的裁判文书进行类型化分析,反映了法院应如何认定多主体犯罪的案件。多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方面存在差异。分类如下: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和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的判决
1.将合伙、加盟店等共同经营主体认定为共同犯罪。 【案例一】齐、李、陈是一家火锅店的合伙人。齐安排雷厨师将用过的火锅油回收成新油使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总额40647.5元。法院判决齐某、李某共同支付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406,475元,其中陈某承担204,050元。雷厨师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而被判有罪,但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将线上线下销售行为认定为常见犯罪行为。 【案例2】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出售有毒有害的“OB蛋白减肥”药丸1200粒。胡某某已销售药丸1020粒,金额1020元。法院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判处两人共同承担销售额1020元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200元。
(二)不存在共同犯罪,多个主体以不同方式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
1、按比例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3】朱某、张某通过网络购买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并发往药店销售,金额138674.57元。一审判决判决朱某、张某及某药店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826745.7元。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药店与二人具有共同故意,且药店并非主要获利者,应以过错为由认定其承担30%的份额责任。
2、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4】薛某向王某销售200箱假药,王某将部分假药出售给不特定消费者,金额1124元。法院认为,二人具有间接故意让涉案药品制假,且存在上下线销售关系。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被判处连带惩罚性赔偿金11200元。
3、各方按照各自的销售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5]陈某某从网上购买无质量证明书的减肥胶囊,通过微信、快递等方式销售给李某某、乔某某,金额12742元。李某通过微信将其中一部分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王某。法院判决李某按销售额1800元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0元;陈某应按销售额12742元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8226元。
二、多主体惩罚性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述评
(一)认定共同犯罪的,除特殊情况外,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上下游销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酌情认定连带责任或者股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九条未将多层次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纳入共同犯罪范围。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认为,上下级单独完成销售行为是违法的。层面上不存在实质性参与,不符合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相互利用、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而且,当事人主观上都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单独完成犯罪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不宜。
三、完善公益诉讼中多元主体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以保护私权为核心。尽管第1234条、第1235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展现了传统民法从保护私人利益向保护公共利益的发展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法仍然以调整环境公益诉讼为主要内容。具体的私人主体,很难系统地纳入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传统的民事责任一般规则与公益诉讼的特点不相适应。
(一)设立“违反合理注意义务”的连带责任
(二)设立“延伸”连带责任
瑞典德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教授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 Ringhurst)于1988年提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指生产者对环境保护负有责任,应对其产品的后果承担责任。成品后适合消费者。负责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美国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正,提出制造商、供应商、用户和产品处置者应对产品及其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共同承担责任。其著名的法律《美国综合环保相响应、赔偿和责任法》 (CERCLA) 规定,受污染场地的过去和现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那些将废物运送到场地的人、安排运输的人和接收废物的人,有责任对污染场地的环境负责。不论疏忽,都会造成污染。
另一方面,当销售主体存在多个层级时,通常的销售模式是由下级销售主体增加销量以实现盈利。如果按照各自的销售额计算惩罚性赔偿,一般卖家承担的赔偿金额会更低。对于经销商能否赔偿,处罚力度过大,实际上会起到纵容总经销商的作用,不利于打击和惩治不安全食品药品销售链条。
笔者认为,未来公益诉讼独立立法应考虑加强连带责任的适用。上线与下线对下线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上线只能起诉超过根据其自身销售额计算的金额的惩罚性赔偿。离线恢复。
用户评论
这篇博文太棒了!分析透彻,尤其是关于多主体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划定,真的让人耳目一新。感觉以前对于食药安全的认识太局限了,现在终于明白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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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一开始看到这个标题还有些懵,以为是法律专业人士才会关注的话题。没想到读完之后发现,里面有很多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点。比如,文中提到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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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我一直都非常关注,也经常看到一些相关报道。这篇博文正好解答了我的很多疑问,比如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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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提到的“民公益诉讼”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机制,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诉讼方式的不足。不过,现实中这种诉讼方式的运用还比较少,希望未来能够得到更好的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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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分析到位。文章内容丰富,观点鲜明,对理解食药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的多主体间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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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文中提出的观点,很有启发性。比如,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划分,作者从法律角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结合了相关案例,使读者更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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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文章有些过于专业,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可能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普通读者而言,可能需要多看几遍才能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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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文章内容很丰富,但是感觉缺少一些实际案例的佐证。毕竟对于普通读者来说,案例比理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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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食药安全问题一直都很重视,但是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了解比较少。看了这篇文章后,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划定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了解到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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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于多主体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划分,分析得很详细,让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文章内容实用性很强,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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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我非常关心食药安全问题。这篇文章让我了解到,在遇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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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很专业,但感觉缺乏一些通俗易懂的解释,对于一些法律术语的解释也不够详细。希望作者在以后的文章中能更加注重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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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文章标题就觉得很有吸引力,赶紧点进来阅读。文章内容确实很专业,但对于我这种法律小白来说,理解起来还是比较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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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提到的一些法律规定,感觉与实际情况存在一些偏差。希望作者能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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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很充实,但是感觉有些过于学术化,缺少一些生活化的例子。希望作者能多写一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这样更容易引起读者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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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提到的惩罚性赔偿,对于震慑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现实中,很多违法行为都难以得到有效惩罚,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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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我对食药安全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明白,在遇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不能只靠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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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很有深度,但感觉缺少一些总结和展望。希望作者能对未来食药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进行一些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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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提到的“多主体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划定”,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希望作者能在以后的文章中继续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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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这篇文章内容丰富,观点鲜明,对理解食药安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的多主体间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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