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玲(化名)毕业于伦敦大学,获得心理学硕士学位。回国后,她在一所211大学任教。简单又内向。
相对悠闲的工作让她有时间和精力沉迷于网络空间。
花样年华的女孩,对爱情充满着美好的向往。然而,QQ、微信上五花八门的聊天、交友信息让她很难辨别真伪。
为了看清网络另一端帅哥的真面目,她最好的朋友介绍她下载了深圳市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化名)开发的黑客软件,该软件可以轻松获知对方的信息。个人信息。
不对称的信息差距让她在和男生交往中感觉很舒服,甚至很享受。她总是先对自己喜欢的男生进行分类,选择容易驾驭的类型。然后他们盗取其他女孩的身份并接近男孩,用木马程序发送照片和视频或通过远程控制侵入对方的手机或电脑。这样就可以获取男生的大量个人信息,包括财务信息,供其使用。最后,综合评估进一步接触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作为是否发展成为朋友的依据。
以上套路被胡晓玲演绎得炉火纯青。然而魔鬼总是比魔鬼强,终于有一天,事情发生了。胡晓玲因侵犯个人信息罪断送了自己的美好未来。
经刑法第七修正案、刑法第九修正案修改的我国第《刑法》号第253条规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第三款是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1、犯罪主体为不特定的个人和单位。
2、本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和支配、排除他人侵权的权利。
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包括信息决策权、信息保密权、查询信息权、更正信息权、屏蔽信息权、删除信息权、使用信息权。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象)的具体内涵,根据正在修订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可表述为: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任何信息,涵盖自然人心理、生理、智力、个人、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通常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指纹、病史、电子邮箱、在线登录账号和密码等
3、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获取上述个人信息。
(一)违反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
通常指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
给公民人身或者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非法获取的信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部分或者整体特征,一经获取和使用具有排他性。这是对公共安全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任其泄露或被他人获取,公民将永远面临被侵犯的危险。因此,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是以信息主体的要求为前提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披露或者获取其个人信息,除非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信息主体意愿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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