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整容纠纷,法院这样判决!的一些知识点,和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期发信干货小伙整理了六大案例
从整容纠纷的性质及相关责任
1.医疗机构实施的整容整形损害纠纷应归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曹康平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上海嘉信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赔偿纠纷案件
案例总结
医疗美容是一种特殊的医疗合同。通过医疗技术手段达到治疗目的,与普通医疗行为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医疗机构发生的美容整形损害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医疗单位的过错行为存在为前提,即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不当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疗单位无不当医疗行为,且患者损伤属于整形术后常见并发症的,视为医疗单位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案例分析:
整容纠纷的本质是什么?是医疗损失还是一般个人损失?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法律适用、鉴定机构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对案件的办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践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有两种观点:否定说和肯定说。
否定论主要从美容整形与一般医疗的区别出发,将美容整形纠纷定性为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他们认为,只有以诊断、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才能称为医疗行为,因此只有基于疾病诊断、治疗以及与疾病诊断、治疗有关的事项发生的纠纷才能被归为医疗纠纷。以追求形体美而非治疗目的进行的整容手术不属于医疗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医疗纠纷。
肯定的观点是,医疗美容是一种特殊的医疗合同。他们在认识到医疗美容合同与普通医疗合同的特殊性的同时,主张因美容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主体标准,即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分两部分处理。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非医疗机构美容美容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因大致有两个:
1、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很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经大大超出了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普通医疗。虽然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等不具有诊断、治疗的目的,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医疗性质,也不影响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医疗美容虽然一般不是必要的、常见的医疗行为,而是一种以提高自我形象、恢复和保持健康为目的的医疗消费行为,但由于其运用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发生了争议,也归类为医疗纠纷的一种。不少省市司法界也认可这一观点。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虽然美容确实具有普通医疗所不具备的特点,比如治疗的紧迫性不同、疗效的客观性不同等,但毕竟大多是通过医疗技术手段达到治疗目的,这与美容没有什么区别。普通医疗行为的本质。如果能够适用有关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举证责任将由医生承担,这将更有利于患者的保护。因此,以主体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来区分是否属于医疗纠纷是适当的。
本案被告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和上海嘉信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被告均为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进行眼部美容治疗。本案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因此,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合议庭认定本案鉴定机构为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号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审理了本案。
案例总结
案例分析:
3、整形医院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术后效果不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因迟延履行而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 霍某诉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总结
整形美容医疗事故必须根据医疗行为是否给患者造成不良损害等因素来认定。整形医院未在术前明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应了解的相关医疗后果,以及术后将不良情况告知患者及监护人的,均视为拖延履行告知义务。迟延履行告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也不能作为患者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依据。整形医院的手术治疗做法是正确的,也考虑到了患者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患者身体生长发育导致术后结果与预想有些出入,整形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医疗事故认定:——、被告整形医院对原告霍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否认定,决定了医院医疗行为的性质以及对患者损失的赔偿数额。认定问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解决的基础和焦点。本案中,原告霍某(即患者)系未成年人,其手术治疗与成年人相比具有特殊性。身体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手术治疗方案和治疗效果也会发生变化并受到影响。鉴于本案原告霍某实施的手术属于整形手术,且其未成年,被告整形医院实施的手术风险极高,其告知患者的义务较高,其对患者的告知义务也较高。医疗责任较重。被告整形医院在第一次除疤手术前未明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应了解的相关医疗后果。虽然被告整形医院在手术效果不理想后告知原告,但毫无疑问,被告的行为是拖延履行告知义务。但迟延履行告知义务并不一定会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更不成为患者要求损害赔偿权利的确立依据。因为医疗事故的认定取决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不良损害等因素。被告后续的手术治疗是正确的,并且考虑到了原告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体状况。由于原告身体的生长发育,术后效果与他的预期有些出入。这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人身健康,不构成医疗事故。
4、不具备专业资格的实习医生擅自对院外患者进行整形手术造成损害的,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某状告市某眼科医院与老某整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总结
不具备专业资格的实习医生不遵守医疗行业和医院的相关规定,未经医院许可,擅自在院外对患者进行整容手术,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实习医生医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为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提供实习岗位,并负有对其进行教育、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对于实习生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医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被告人劳某正在被告市眼科医院实习学习。培训期间,被告人劳某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本人承担还是由该市眼科医院负责。
本案被告人劳某正在某市被告眼科医院学习、实习。进一步研究期间,正确认定被告人劳某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由其本人承担,还是应由被告人所在城市的眼科医院承担,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分割赔偿金的前提。两被告的责任。
1989年9月,被告人劳经介绍到被告市眼科医院进修,并获准以眼科医院名义行医。收取的医疗费由被告市眼科医院与被告老刘共同分担。从内部关系来看,被告人劳应视为某市被告眼科医院的工作人员。就对外关系而言,医疗合同订立的一般流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强制缔约除外)。原告登记或咨询构成要约,被告接受原告登记或同意由某市眼科医院提供诊疗则构成承诺。原告在某市眼科医院挂号后,与其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安排了被告劳的医疗。该行为代表了被告某市眼科医院的医疗行为。被告老某向患者提供了损害后果,被告某市眼科医院应承担损害后果。但本案中,被告老某为原告进行整形手术前,原告并未在某市被告眼科医院挂号处登记,被告与眼科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城市的医院。被告劳某某也未将情况告知被告某市眼科医院,擅自在不具备医疗条件的铁路宾馆进行手术。手术完成后,所收费用全部被保留,未上缴被告某市眼科医院。被告人劳某利用在被告市眼科医院进修的机会,私自进行整形手术。该行为应视为被告人劳某的个人行为。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老某承担退货、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摘自《医患纠纷案例判解研究》,王林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第637-642页)
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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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整形手术确实是个风险很大的事,术后出现问题真的让人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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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实话,每个人的五官都是独特的,不用太在意别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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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做整形的都能够慎重考虑,选择正规医院和专业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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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判决还是让很多人开了眼界,感觉法律对整形纠纷也越来越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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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很公平,畸形审美确实不应该成为通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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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是一种追求美丽的方式,但安全永远应该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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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整形的还是需要了解风险,术前要充分沟通,避免后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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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状态,包括美容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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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做完整形后一定要做好后期护理和维护,才能让效果更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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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纠纷确实很多,提醒大家在选择医院的时候一定要看资质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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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手术不只是改变容貌,还涉及到心理健康,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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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能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大家都能够理性看待整容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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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为了追求极致的美丽而忽略了自己的身体健康,真是让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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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审美观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概念,每个人心中所想的美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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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手术的确可以提升自信心,但也不能过度依赖外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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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医疗机构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患者安全,避免更多整形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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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判决是对整形行业的一个警示,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更加理性、谨慎地面对整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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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选择做什么样的决定,都要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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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整容手术能够真正帮助人们提升自信心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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